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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龙江广厦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产品综合品质,促进我省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黑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在房地产行业内开展黑龙江省“龙江广厦奖”评选活动。  

第二条 黑龙江省“龙江广厦奖”是房地产行业开发项目的综合性大奖。评选的目的是:满足群众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更高要求,提高我国人居综合水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发展。获奖项目应当是规划设计水平高、环境好、质量优、性能好,在推进建筑工业化、“四节一环保”、绿色低碳和解决群众住房问题方面起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条“龙江广厦奖”评选项目包括住宅与非住宅两大类。住宅类项目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兼顾保障性住房和中高档住房;以新建住宅为主,兼顾既有住宅改造项目;以城市项目为主,兼顾新农村项目。非住宅类项目以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评选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益性的原则,保证“龙江广厦奖”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五条“龙江广厦奖”评选项目可随时申报,由黑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每年进行一次评选表彰。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龙江广厦奖”评选活动在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开展。第七条 申报“龙江广厦奖”评选项目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龙江广厦奖”评价指标体系的各项要求,其中住宅类按项目的评价标准以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工程质量、产业化技术应用、物业管理五项指标分值进行评定,非住宅类按项目的评价标准以规划建筑设计、工程质量、产业化技术应用、公共设施、设备配置与运行管理五项指标分值进行评定。

第八条评选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1.项目配套完整,住宅类(非住宅类)项目总建筑面积一般在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旧城改造项目、小城镇建设项目、新农村建设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2.工程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案,交付使用一年以上。  3.非住宅类项目应达到各类相应行业评价标准中等及以上水平。  4.建筑工业化技术应用水平高,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技术应用效果突出,符合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

5.住宅全装修要占有一定比例。

6.住户对工程质量满意度达到95%;对物业管理满意度达到80%;入住率达到60%  

第九条已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设行业协会奖项的项目,可作为“广厦奖”评选优先条件,相关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不符合国家现行开发建设政策的;  

2.规划设计不符合规范、标准的;  

3.建设和使用中出现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4.项目使用了明文规定淘汰的材料和技术的或使用了假冒伪劣材料、部品的;  

5.申报单位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有不良记录或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三章评选机构

第十一条“龙江广厦奖”评选机构为黑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设立专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办公室设在省房地产业协会开发专业委员会。评审委负责提出“龙江广厦奖”评价标准及要求、监督“龙江广厦奖”评选程序公正性,处理评选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审定“龙江广厦奖”入围项目。评审委由黑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负责人和行业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设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其工作对评审委负责。专家委由省房协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负责评审各地初审合格的项目,提出“龙江广厦奖”入围项目名单。专家委组长由评审委主任任命。

第十三条各市(地)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设立“龙江广厦奖”评选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龙江广厦奖”项目的申报、初审及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各市(地)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设立“龙江广厦奖”评选机构应设立“龙江广厦奖”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对本市(地)评选机构负责。各市(地)评选机构工作职责是:向省房地产业协会推荐“龙江广厦奖”候选项目,参与培育候选项目工作,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龙江广厦奖”评选项目。

第四章项目候选

第十五条为确保获奖项目质量,“龙江广厦奖”实行评选项目候选制度。

第十六条项目从规划设计阶段开始即可以申报“龙江广厦奖”候选项目。主体竣工的项目原则上不应申报候选项目。

第十七条“龙江广厦奖”候选项目由市(地)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推荐,由省房地产业协会组织评审。

第十八条经评审合格的项目,由省房协颁发“龙江广厦奖”候选项目标识和证书。  

第十九条获得“龙江广厦奖”候选项目的开发企业,要严格依照“龙江广厦奖”的标准继续进行开发建设与管理,定期向评审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专家委的指导和检查,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经检查出现不符合“广厦奖”标准并不改进的,将取消其候选项目资格,并收回标识和证书。

第二十条获得“龙江广厦奖”候选项目的开发企业,当项目达到“龙江广厦奖”评选条件时,在补充资料后,直接进入“龙江广厦奖”评选程序。

第五章申报与评选程序

第二十一条各市(地)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应当组织好本地区“龙江广厦奖”评选工作。

第二十二条申报单位应当根据“龙江广厦奖”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通过“龙江广厦奖”指定网站申报,同时向市(地)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申报;没设立市(地)房地产业协会及评审机构的,可直接向黑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评审委申报。申报单位应当认真填写“龙江广厦奖”项目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黑龙江省房地产协会评审委接到企业申报的项目资料后,应当组织专家委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龙江广厦奖”入围项目名单在黑龙江省房地产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龙江广厦奖”评审委确定“龙江广厦奖”获奖项目名单,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黑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向获得“龙江广厦奖”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颁发“龙江广厦奖”奖杯、奖牌和获奖证书。

第二十六条在对“龙江广厦奖”获奖项目及开发建设单位表彰的同时,对获奖项目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装修)、工程监理、物业管理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颁发九游会平台的荣誉证书。  

第七章  “龙江广厦奖”召回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龙江广厦奖”获奖项目的权威性,对已获奖项目出现问题并经查实的实行召回制度,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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