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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办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暂行)日前发布并实施。根据《办法》,建设工程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城市环境受到污染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工程所在地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空气造成的污染。根据《办法》,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防治负总责,将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根据《办法》,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围挡,基础施工及建筑土方作业,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外围,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预拌干混砂浆施工,场内装卸、搬移物料以及其他产生扬尘的部位或者施工阶段应当采取喷雾、喷淋或者洒水等扬尘防治措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

摘自:《哈尔滨日报》 20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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