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快推进我国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和发改委“制定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房协)会员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非会员中的其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进行。
第三条 信用评价指导思想: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诚信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信用评价基本原则:自愿、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管理,由中国房协领导、行业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信用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管委),领导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房地产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二)制定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内容和事项;
(三)确立信用评价工作原则,制定实施办法和有关细则;
(四)制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五)制定社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招标选取办法;
(六)审定并公布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六条 信管委组建信用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配合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做出专业解释;
(二)提供信用评价操作方面的技术指导;
(三)审议企业信用等级初评、复审结果并提交信管委审定;审议企业信用评价报告;
(四)对企业信用评价中存在异议的问题进行复核;
(五)参加评标选取评价机构;
(六)对行业信用建设及信用评价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信管委下设信用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管办),负责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中国房协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组织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信用评价工作。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必须通过招标选取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评价机构招标条件为:
(一)获得省、部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认可;
(二)从事过房地产及相关行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度;
(三)熟悉房地产行业,参加过信管委组织的信用评价工作培训;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参评企业所在地或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评价机构;
(五)工作费用取费合理。
第三章 信用等级
第十条 信用评价按照《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或《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对参评企业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依据国家标准《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gb/t22116-2008),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三等(a、b、c)五级(aaa、aa、a、b、c)。
a等表明企业信用较好,b等表明企业信用一般,c等表明企业信用存在较多问题。其中:
aaa级:信用很好。aa级:信用良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差。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
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满80分,不足90分;
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满70分,不足80分;
b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满60分,不足70分;
c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不足60分。
第四章 信用评价实施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含项目公司)为参评单位。跨省、市(5个地级市以上)开展经营的集团公司,区域公司可以作为独立参评单位,集团公司也可以作为参评单位。以集团公司为参评单位时,在全部区域公司参评的基础上,对集团公司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实施程序:
(一)申报。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启动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含集团区域公司)按《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纸质和电子各一份)。集团公司参评时填报《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接受委托的地方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后上报信管办。
地方协会暂不接受信用评价工作委托的地区,参评企业的申报材料直接报信管办,由信管办进行初审。
(二)交费。初审合格的企业按规定交纳信用评价费。
(三)评价。信管办委托评价机构依据《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或《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对参评企业进行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并向信管办提交初评结果。参评企业按规定标准承担或分担实地核查差旅费。
集团公司的评价结果由全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区域公司初评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和集团公司初评结果得分按6:4比例确定。
(四)反馈。信管办向地方协会和参评企业书面反馈评价结
果。地方协会和参评企业对企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由评价机构进行复核。经复核原评价结果与企业实际信用情况确实不符的,以复核结果为准;原评价结果与复核结果一致的,维持原评价结果。
(五)审议。专家委对初评结果进行审议,并按抽取的2/3以上专家委成员同意原则提出审议意见。
(六)审定。信管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确定参评企业最终评价结果。
(七)公示。经审定后的评价结果在中房网和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实名对企业信用等级提出异议的,信管委组织专家委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再行确定其信用等级。
(八)公布及颁牌。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最终评价结果在相关网站和媒体上公布,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计,有效期三年。信管委对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动态监管。
(一)信管委委托评价机构实时跟踪了解企业信用状况并提供年度动态监管结果。动态监管中,若发现企业因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有实名对信用企业进行投诉举报的,由专家委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报信管委。信管委视情节轻重对其信用等级进行调整或摘牌。
(二)信用企业在有效期内有突出业绩的,可申请复评,根据复评结果再次确认企业信用等级,并重新颁发信用等级牌匾、证书。复评程序按第十三条实施。
第十七条 有效期届满企业信用等级自动失效。企业可再次申请参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信管委定期将参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及动态监管结果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等相关机构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信用评价费管理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工作为中国房协对会员及会员以外企业的有偿服务,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按服务性收费向参评企业收取信用评价费,用于以下支出:
(一)信管委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费;
(二)评价机构初评、动态监管费用;
(三)信管委办公费、专家评审费、牌匾、证书制作费、公示公告费等;
(四)按一定比例支取不可预见费。
信用评价收费管理按照《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评价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信管委、信管办的工作人员不得刁难参评企业,不得接受参评企业财物,不得帮助参评企业弄虚作假,不得要求评价机构提供不实的评价报告。如违反上述规定,中国房协提请有关部门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要严格遵守信用评价实施程序和指标标准,保证信用评价的公正性、客观性、完整性;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在信用评价过程中获悉的参评企业相关信息。如违反上述规定或因工作失误使参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对信用评价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信管委给予警告或取消其在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资格,情节严重的,中国房协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评企业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参评数据须经本企业核实盖章。如发现申报虚假材料,取消参评资格并通报当地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用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2017年11 月 30 日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