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厦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产品综合品质,促进我国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家批准,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共同在房地产行业内开展“广厦奖”评选活动。
第二条 “广厦奖”是我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性大奖。评选的目的是:满足群众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更高要求,提高我国人居综合水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发展。获奖项目应当是规划设计水平高、环境好、质量优、性能好,在推进建筑工业化、“四节一环保”、绿色低碳和解决群众住房问题方面起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条 “广厦奖”评选项目包括住宅与非住宅两大类。住宅类项目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兼顾保障性住房和中高档住房;以新建住宅为主,兼顾既有住宅改造项目;以城市项目为主,兼顾新农村项目。非住宅类项目以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评选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益性的原则,保证“广厦奖”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五条 “广厦奖”评选项目可随时申报,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表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广厦奖”评选活动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或地方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的会员中开展。
第七条 申报“广厦奖”评选项目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广厦奖”评价指标体系的各项要求,其中住宅类项目按住宅的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产业化成套技术和物业管理七类评价指标体系评价;非住宅类项目按规划与建筑设计、施工质量、产业化技术应用、公共(设施设备)配套与运营服务四类评价指标体系评价。
第八条 评选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1.项目配套完整,住宅类项目总建筑面积一般在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旧城改造项目、小城镇建设项目、新农村建设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非住宅类项目总建筑面积一般在2万平方米以上。
2.工程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案,交付使用一年以上。
3.住宅类项目应符合国家《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规定的2a级及以上性能等级标准,或通过验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并符合国家对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有关规定。
4.非住宅类项目应达到各类相应行业评价标准中等及以上水平。
5.建筑工业化技术应用水平高,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技术应用效果突出,符合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
6.住宅全装修比例(按套数计算)东部地区原则上为100%,中、西部地区原则上为60%。
7.住户对工程质量满意度达到95%;对物业管理满意度达到80%;入住率达到60%。
第九条 已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设行业协会的相关奖项的项目,可作为“广厦奖”评选优先项一并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不符合国家现行开发建设政策的;
2.规划设计不符合规范、标准的;
3.建设和使用中出现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4.项目使用了明文规定淘汰的材料和技术的或使用了假冒伪劣材料、部品的;
5.申报单位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有不良记录或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三章 评选机构
第十一条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联合设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提出“广厦奖”评价标准及要求、监督“广厦奖”评选程序公正性、处理评选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审定“广厦奖”入围项目。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等领导担任,委员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等单位推荐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设立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其工作对评委会负责。专家组负责评审各地初审合格的项目,并向评委会汇报评审情况,提出“广厦奖”入围项目名单。专家组组长由评委会主任任命,专家组成员从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十三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共同设立“广厦奖”评选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厦奖”办公室),负责“广厦奖”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双方派员组成,地点设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办公室)设立“广厦奖”评选机构(以下简称省(区、市)评选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各城市“广厦奖”项目的申报、初审及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 “广厦奖”省(区、市)评选机构应设立推荐小组和专家小组。推荐小组工作职责是:负责本地区各城市“广厦奖”评选项目的申报和初审组织工作;将符合初审合格的项目推荐到“广厦奖”办公室。
专家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各城市评选项目的审核、考察和初审工作。专家小组成员由推荐小组负责推荐,同时确定一名专家组长。各地应当将推荐小组成员和专家小组成员名单送“广厦奖”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广厦奖”省(区、市)评选机构应在本地区各城市设立“广厦奖”市评选机构,市评选机构设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对省(区、市)评选机构负责。市评选机构工作职责是:向省(区、市)评选机构推荐“广厦奖”候选项目,参与培育候选项目工作,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广厦奖”评选项目。
市评选机构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应当报省(区、市)评选机构和“广厦奖”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项目候选
第十七条 为确保获奖项目质量,“广厦奖”实行评选项目候选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从规划设计阶段开始即可以申报“广厦奖”候选项目,已列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项目可优先作为候选项目。主体竣工的项目原则上不应申报候选项目。
第十九条 “广厦奖”候选项目由“广厦奖”市评选机构推荐,由省(区、市)评选机构组织评审。
第二十条 “广厦奖”省(区、市)评选机构专家小组按“广厦奖”标准进行评审,需要时可邀请“广厦奖”办公室委托有关专家参加。
经评审合格的项目,报“广厦奖”办公室,“广厦奖”专家组和评委会认可后,颁发“广厦奖”候选项目标识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 获得“广厦奖”候选项目的开发企业,要严格依照“广厦奖”的标准继续进行开发建设与管理,定期向“广厦奖”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广厦奖”专家的指导和检查,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经检查出现不符合“广厦奖”标准并不改进的,将取消其候选项目资格,并收回标识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获得“广厦奖”候选项目的开发企业,当项目达到“广厦奖”评选条件时,在补充资料后,直接进入“广厦奖”评选程序。
第五章 申报与评选程序
第二十三条 “广厦奖”省(区、市)和市评选机构应当组织好本地区“广厦奖”评选工作。
“广厦奖”办公室应当加强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逐步使申报和评选程序科学化、电子化、规范化。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当根据“广厦奖”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结合本地区评选机构要求,通过“广厦奖”指定网站申报,同时向“广厦奖”市评选机构申报;没设立市评选机构的,直接向省(区、市)评选机构申报。申报单位应当认真填写“广厦奖”项目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广厦奖”省(区、市)评选机构接到市评选机构推荐的评选项目或企业直接申报的项目后,应当组织专家小组初审,需要时“广厦奖”办公室可指派有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六条 “广厦奖”省(区、市)推荐小组将初审通过的评选项目资料报送“广厦奖”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广厦奖”办公室接收到省(区、市)评选机构推荐的“广厦奖”评选项目申报资料后,定期组织“广厦奖”专家组进行评审。“广厦奖”专家组根据评审情况,如需实地抽查项目或需补充项目资料时,由“广厦奖”办公室发文至省(区、市)评选机构,由申报单位接受抽查或补充资料。
第二十八条 评选项目符合第八条第3项条件的,应附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广厦奖”评委会在听取专家组评审意见后,审定“广厦奖”入围项目名单。
“广厦奖”入围项目名单在中房网、中国住宅产业网上公示。同时各省(区、市)和市评选机构也要将本地区入围项目名单在本地区房地产行业相关网站或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结果报“广厦奖”办公室汇总。
第三十条 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广厦奖”获奖项目名单,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六章 表 彰
第三十一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向获得“广厦奖”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颁发“广厦奖”奖杯、标识和获奖证书。
第三十二条 在对“广厦奖”获奖项目及开发建设单位表彰的同时,对获奖项目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装修)、工程监理、物业管理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颁发九游会平台的荣誉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成绩突出的“广厦奖”省(区、市)评选机构、市评选机构和工作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十四条 获奖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自行制作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统一设计的雕塑,安置在获奖项目明显位置。
第七章 “广厦奖”召回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广厦奖”获奖项目的权威性,对已获奖项目出现问题并经查实的实行召回制度,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六条 评委会成员、评审专家以及“广厦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或有关人员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取消相应资格,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申报“广厦奖”的单位不得对评委会组成人员、评审专家以及“广厦奖”办公室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给予批评,直到取消申报或取消获奖资格。